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、交通运输部、河北高速集团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,落实好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,坚决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,切实做到守土有责、守土担责、守土尽责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坚持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,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证。
第三条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下列失职失责行为的,依法予以从重从快查处。
(一)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政治站位不高、责任意识不强,对本单位(科室)疫情防控工作底数不清、情况不明、动作迟缓的。
(二)不严格执行管理处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》及“1+2+8”防控办法,消毒不彻底、无记录,职工防护用品供应、佩戴不全,隔离室设置不符合规定等。
(三)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有畏难举动,不能压实责任、靠前指挥,不担当、不作为、虚作为、假作为,搞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的。
(四)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大局意识不强,不服从组织安排,不听从指挥调度的。
(五)工作期间不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,擅离职守,迟到早退,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门岗出入制度的。
(六)值班期间违反工作纪律,通讯不畅,无故脱岗,聚众吃喝,饮酒酗酒的。
(七)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作风不实,推诿扯皮,靠催要等,存在庸、懒、散、浮、拖行为的。
(八)人员排查不彻底、不全面,信息上报存在迟报、漏报、错报、瞒报的。
(九)明知本人有疫情情况故意隐瞒的。
(十)未经批准,擅自发布疫情信息、工作信息,接受媒体采访,给本单位造成负面舆情影响的。
(十一)、编造虚假疫情,或传播虚假信息,故意制造恐慌情绪的。
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失职失责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属于违法行为的,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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